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害、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一、 个使用单位应经常对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人员和实验教师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教育,制定科学的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使用几录,努力避免损坏、雕饰仪器设备事故的发生。
二、 玩忽职守,在提运、保管、使用过程中粗心大意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变质、受潮、损坏、腐蚀、生锈和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不遵守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炒作粗心大意,造成损失的应予以全额赔偿。
三、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查,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严重不负责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损失,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态度恶劣的,除责令赔偿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四、 损坏、丢失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损坏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和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立即报院保卫处、设备管理部门,由学院负责组织严格审查、保安处理:对一般事故,单位要填报“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处理权限在三日内报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五、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其他重大损失事故,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告单,由使用单位领导提出处理意见,静设备主管部门审查,报有关院领导批准处理,并报上级和有关部门备案。
六、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部门按期负责催缴,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办理手续,财务处筹款,如无辜拖延不缴,学院采取行政措施,在本人工资中扣除。
七、 赔偿费应用于修理和补充仪器设备上,并根据高教(2000)9号文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办理财务和各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