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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河南工程学院教师培养培训管理 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1年04月26日 张艳青  经济贸易学院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学校研究通过的《河南工程学院教师培养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工程学院


    2019年3月22日






    河南工程学院教师培养培训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及河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培养培训要以逐步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为宗旨,以努力改善教师队伍的知识结构和学历结构为目的,以中青年骨干教师为主体,结合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优先选送重点学科、专业和课程的教师进行培养培训,全面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在编的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在岗教师,其他人员的培养培训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培养培训形式


    第四条 学历学位培养


    1.教师通过博(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被录取为非定向的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全脱产参加研究生学习。


    2.教师通过博(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为定向培养研究生,与我校及招生单位签订定向或委托培养协议,可以集中时间脱产学习取得规定课程学分,其余时间回校工作并以业余方式继续完成学业。脱产时间不超过一年。


    3.教师通过相关考试、论文答辩后,以同等学力在职申请博(硕)士学位。


    4.教师赴国(境)外攻读博士研究生,按规定取得相应学分,通过考试、论文答辩,同时满足境外国家学位(学历)颁发条件及国家教育部相关认证要求者。


    第五条 非学历学位培训


    1.国内访问学者、课程进修和短期专业技术培训。为完成新增专业、新开课程及进行课程改革、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等工作任务,选派教师到国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做访问学者、课程进修和短期专业技术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2.国外进修和语言培训。为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探索国际教育教学理念、提高国际学术交流交往的应用能力,加快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经个人申请,学校选拔并资助部分教师出国访学和参加语言培训等。国外进修学习可分为国家公派、学校公派和自费进修等三种形式,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3.博士后科研工作。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学校有计划地选派科研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的博士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以加强学科梯队人才的培养。


    4.专业实践能力培训。通过教师到专业对口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挂钩进修及其他实践锻炼形式,加强青年教师实践经验的积累,提高青年教师的实践技能和工程素养。


    5.基本素质与能力培训。包括青年教师岗前培训、英语计算机能力培训、学生工作能力培训、教育管理知识培训等。


    第三章   培养培训条件


    第六条 学历学位培养条件


    1.选报专业或研究方向与本人现从事专业或实际工作基本一致,或符合学校学科调整、建设与发展需要。


    2.申请非定向学习者,来校工作时间应满2年以上;申请定向或委托培养学习者,来校工作时间应满1年以上。


    3.教职工经学院批准参加过某一层次脱产学习后,无论最终是否取得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学校不再支持其申请参加同一层次的脱产学习;在职已经获得某专业学位,学校不再支持其攻读同一层次另一专业的学习;不支持非教学人员以脱产方式在职攻读学位、学历;不支持教职工脱产参加非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教育和不授学位的研究生班学习,或与所从事工作无关的专业学习。


    第七条 非学历学位培训条件


    1.国内外访问学者。符合学校学科建设需要,在校连续工作3年以上;原则上是50岁以下博士或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对具有突出创新能力和有培养潜力的40岁以下优秀青年教师,条件可放宽到具有讲师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学位;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教学效果优秀,且申请单位同意接收的。学校遴选出国人员时,非外语专业人员具有TOEFL、IELTS、GRE、PETS-5成绩之一者优先,重点学科成员优先,具有国家级项目者优先。非外语专业人员出国前须通过国家或学校组织的外语培训。无论国家公派还是学校公派,凡已有出国访问、进修经历者,三年内不再派出学习。赴国(境)外合作院校进修学习参照中外合作办学协议执行。


    2.课程进修和短期专业技术培训。符合新增专业、新开课程和主干课程建设需要,在校连续工作2年以上;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教学效果优秀。


    3.博士后研究。符合学校学科建设需要,在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博士,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及科研工作量,教学效果优秀,且申请单位同意接收。列入培训计划内人员申请博士后进站,应以在职为主。申请脱产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必须先辞职,方可办理手续。


    第四章 培养培训计划


    第八条 制定教师培养培训规划。人事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及教学科研发展需要,结合师资队伍状况,编制学校教师培养培训规划。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教师培养培训规划制订本单位教师培养培训规划。


    第九条 年度计划制定及报送。每年1月份,各教学单位制订学年教师培养培训计划,并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报学校人事处。其中,行政兼职教学人员申请须经所在单位同意,中层干部申请须经组织部同意。


    第十条 计划审批。人事处对各教学单位报送计划进行审核,并制订出年度教师培养培训计划。出国境培训审批程序须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报销


    第十二条 教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经学校批准后,其学习费用一律先由个人垫支,学习结束并向所在学院、人事处交验学籍档案后,凭培养单位正式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按有关规定签字报销或发放补贴。


    第十三条 学历学位培养费用报销。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同时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书者,回校后一次性报销或发放学习补贴5万元(含税);仅取得博士学位证书者回校后一次性报销或发放学习补贴3万元(含税)。其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个人所取得的论文、论著、项目、专利等,作者署名单位必须有“河南工程学院”。


    第十四条 非学历学位培训经费报销


    1.凡国内各类培训、进修、访问,学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等费用参照有关规定,从各学院经费中开支。


    2.国家公派或学校公派出国(境)进修、访学的,费用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个人自费出国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第六章   待遇


    第十五条 学历学位培养相关待遇


    1.经批准通过定向或委培形式攻读博士学位的,保留人事关系,脱产学习期限为一年以内者,学习期间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津补贴照常发放,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仅发放300元生活补贴,其他停发。超出一年期限需继续脱产学习者,按事假处理。


    2.教师考取非定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须办理辞职、离校手续后,方可转移人事档案及其他关系。本人在校内有周转房的,在交出住房并缴纳2万元保证金后,可按其学制保留其周转房分配使用权(最长5年);或者,本人与学校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按市场价格,缴纳5年房租,可暂时保留其周转房使用权。待其博士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后,学校优先录用,退还其周转房及保证金,执行当年的引进人才待遇(不再分配周转房)。逾期未回校工作的,退回保证金,原周转房分配使用权自动取消;租赁协议到期的,学校可收回周转房。


    3.业余参加有关院校举办的博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在规定学习期限内集中听课、参加报告、试验、考试和参加论文答辩等,所在单位可根据培训学校教学安排酌情给予学习假(每学期累计一般不得超过30天),学习期间,本人工资、福利及校内各种津贴照发,超过时间按事假处理。


    4.赴国(境)外全日制脱产攻读博士学位者,参照教师考取非定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方式管理;考取国(境)外博士研究生,或者国内非定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不转移档案或工资关系,以半脱产形式攻读博士学位者,参照国内定向或委培形式管理;通过合作办学,利用寒暑假攻读博士学位者,参照学校与外方院校签署的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非学历学位培训相关待遇


    1.教师参加非学历学位培训,学习时间在规定时间(以审批时间为准)内的,各类工资津贴照常发放;超过规定时间的,超过时间停发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


    2.公派出国(境)进修人员在规定的进修时间内,各类工资、津贴及福利照常发放;超出期限,相关待遇按事假处理。经批准个人自费出国进修的人员,相关待遇按事假处理。援外人员的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公派出国人员的工资根据有关规定而定。


    3.在职不脱产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工资及各类津贴照常发放。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申请进修、访学的单位应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外重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原则上国内为双一流重点建设的高校及国家科研院所。


    第十八条 培养培训期间管理。学校负责教师培养培训计划的制定、审批、认证、报销;各部门负责制定部门培训计划、推荐培养培训人员及培训人员的管理等。


    1.离校手续。教师离校前,要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报告离校时间和开始培训的时间,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2.学习汇报。培养培训期间,教师须每学期返校向所在部门书面汇报学习情况,或向教职工、学生做一场学术报告。


    3.培养培训考核。分培养培训考核和年度考核,培养培训考核由接受培养培训单位负责,年度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


    4.延期手续及其办理。国内外进修、访学的教师一般不得申请延期。对少数在进修学习中取得成绩并确因工作需要延期的人员,应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出具对方公函,并经所在部门同意后上报学校审批,否则按违约处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延长期内,学校停止对出国(境)进修访学人员的资助。


    5.返校报到。教师必须在培养培训期满2周内到人事处报到,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报到按《河南工程学院考勤管理办法》处理。


    6.职工脱产学习培训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或经济处罚:


    (1)无正当理由,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弄虚作假,以培训为由从事其它活动,未完成培训任务。


    (2)违反党纪国法或所在培训进修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行为不轨,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十九条 对学校公派出国人员,派出前,所在部门要明确派出人员的工作计划和具体目标要求;教师出国(境)进修期间应自觉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管理,每3个月须向学校上交经导师签字的学习研究报告;学习结束时须向所在部门提交出国进修报告、研修成果,在校内做学术报告,优先承担双语课程、完成进修培训指定任务等任务。


    第二十条 培养培训材料归档。培养培训结束后,教师要及时将培养培训考核登记表、学习总结、学历学位证书、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所在部门。


    第二十一条 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毕业后不能直接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攻读硕士学位人员毕业后不能直接攻读博士学位,应及时返校充实到教学科研第一线。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规定


    1.学校批准参加各层次学历学位学习的教职工,脱产学习者在校服务期不得少于8年,业余学习者在校服务期不得少于5年。学校批准参加的各类非学历学位培训的,培训时间在1年以内,服务期为5年。如申请学习的教职工来校工作时间不满足学习条件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将根据其所差年限相应延长毕业后回校服务的年限。


    2.违约处理。参加培训的人员,服务期未满就单方要求调离、辞职的,根据不同情况一次性交回培训(养)费及培训期间所发的工资、津贴,并缴纳赔偿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河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9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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