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学校研究通过的《河南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工程学院
2022 年 5 月 13 日
河南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引导帮助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精神,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 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 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
等职业学校国家助 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4 号)等有关 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具有正式学籍且按时履 行注册手续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当年被学校认定为家 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下简称学
生),主要用于资助学生的生活费 用开支。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河南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符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7.无不诚信记录。
第四条 各学院书院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 原则,结合本学院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情况,原则上 按照困难认定量化分进行排序,根
据分值高低确定本学院书院国 家助学金学生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出现下列情况的学生在其困 难认定量化分的基础上核减相应分值:
1.再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上学年未完成 20 小时及以上 义务劳动和 2 次及以上社会公益活动者,扣 5 分;
2.上学年受到校规校纪处分者,出现一次扣 5 分;
3.上学年所学必修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出现一门扣 5 分;
4.上学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考核不合格者,出现一次扣 5 分;
5.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未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者扣 5 分。